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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
作者:编辑:王奎锋点击量:




山东师大校字〔2017137


山东师范大学

关于重新印发本科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新修订的《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7831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成才,培养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班级)。

第三条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和颁发证书、奖品、奖金等,具体奖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

奖励项目包括

(一)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特别设立的奖学金;

(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四)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生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生集体,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谦虚谨慎、乐于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和学生骨干,思想政治工作富有成效;

(二)学习风气浓厚,有勤奋严谨、求真务实的优良学风,学习氛围好;

(三)集体制度健全,有积极进取、文明守纪、健康向上的良好班风,无重大违纪现象发生;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

第三章评奖机构和奖励办法

第八条评奖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初评推荐,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评审确定。

第九条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参照学校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评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科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参照《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6〕84号)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评选奖励先优学生个人和集体。

第十二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做好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在校级及以上先优评选中被评为先优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学校按以下规定奖励:

(一)每学年评选的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及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十佳班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二)每学年获评的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学校给予物质奖励;省级先进班集体,学校给予5000元奖励。

(三)每学年获评的全国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给予物质奖励;全国先进班集体,学校给予10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参加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比赛,为学校取得重大荣誉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但需要奖励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山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831日印发